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按照《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司[2011]1号)的要求以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以及以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研究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恪守学术界所认可的以下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应由作者共同署名,署名次序应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或知识产权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知识产权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正确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需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研究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五)进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
(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领域中的各种编造、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准则的行为,以及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三)伪造注释;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七)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八)违规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个人学术成果价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六条 对本院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院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院学术委员会举报。举报的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接到举报后,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九条 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对科研项目的申请、研究、结题、评审、鉴定和评奖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暂停、追缴已经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学术不端行为人一定年限的项目申请资格和学术成果奖励参评资格。对上级部门主管的项目应按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和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的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可按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对其指导教师,视其情节,可采取暂停或者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及相关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按照《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司[2011]1号)的要求以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以及以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研究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恪守学术界所认可的以下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应由作者共同署名,署名次序应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或知识产权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知识产权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正确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需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研究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五)进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
(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领域中的各种编造、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准则的行为,以及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三)伪造注释;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七)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八)违规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个人学术成果价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六条 对本院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院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院学术委员会举报。举报的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接到举报后,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九条 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对科研项目的申请、研究、结题、评审、鉴定和评奖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暂停、追缴已经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学术不端行为人一定年限的项目申请资格和学术成果奖励参评资格。对上级部门主管的项目应按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和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的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可按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对其指导教师,视其情节,可采取暂停或者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及相关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