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8来源: 浏览次数:

 

 

 

 

 

漯职院政发〔201545

 

院属各部门:

现将《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漯职院政发[2012] 44号文件予以废止。

 

 

2015623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持续推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具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由科研处归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研经费是指学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各类“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院内科研经费”和“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上级部门财政拨款。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管理咨询决策、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院内科研经费是指学院核定的科研经费。人才培养专项经费是指学院及上级部门为培养高层次人才而开展资助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  科研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预、决算管理,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督促项目保质保量按时进行。科研处可根据实际外协等需要提取项目(院级项目除外)管理费,一般为总经费的5%。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实行使用人(培养对象)负责制。使用人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收入与支出

第八条  各种科研经费应全额进入学院账户,财务处按经科研处确认后的科研经费收入入账,分项目核算,科研处向课题负责人发放《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卡》,并送财务处登记。每次经费报销均凭《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卡》进行登记并报销。经费在项目期限内使用,当年使用经费须在当年结清,不得提前开支或超支。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确定的使用范围和额度,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时签署的协议书必须按预算开支范围执行,不许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类项目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按学院有关经费使用审批规定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四章 经费使用、检查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类共5个开支范围,具体如下:
    1.实验材料费:是指试验购买材料、元器件、耗材等。
    2.科研业务费:包括与科研课题有关的差旅费、图书资料费、分析测试费、加工费、实验设备租赁费、学术会议费、论文发表费、咨询论证费、专利申报费等。
    3.仪器设备费: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与安装所需费用。购置的仪器设备均需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采购验收并列入学院资产,该项目组有优先使用权,项目完成后归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统一使用。承担横向课题协议中明确规定该项目研究中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归院外合作方所有的除外。
    4.劳务费:指课题研究所需聘请专家的报酬,以及横向、纵向课题参研人员(不含本校在编在册教职工)的报酬。纵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院级科研项目不得支付劳务费。
    5.专家咨询费、项目鉴定费:指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咨询、课题结题鉴定等所支付的专家咨询费、结题验收费、项目鉴定费;
    第十二条  科研课题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课题预算或协议,严格按照该科研课题的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学院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院科研、财务管理部门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若项目未能正常在建设周期内结束,必须向科研处递交项目延期报告,经批准后才能继续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发生的项目经费必须在当年度结清。
    第十五条  学院纪检部门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相应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凡是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学院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学院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管理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经费报销流程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处长签字 ——财务处长签字-----主管院长签字——院长签字——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七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  通知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5625日印发

(共印5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