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职院政发〔2016〕82号
各系(部)处(室):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5日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我院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充分调动我院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促进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内容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教师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以下三种情取得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是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包括参加研究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二是在学院交付的研发任务中取得的;三是主要利用学院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取得的。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中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新产业等通过推广和应用,已经形成成品或某种技术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顺应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教师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院, 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接受委托开发,应签订合作研究或委托开发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成果的归属。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六条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管理部门设在科研处,负责指导、协调和服务各系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了解、收集学院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进展情况,做好成果入库、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沟通工作;为系部和成果完成人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对成果完成人提交的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初稿进行审核并向学院提出签署意见、协助完成签署工作。
第七条 成果完成人员应及时将职务科技成果上报科研处备案登记,并提供一套科技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便于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成果完成人员所在部门应协助督促实施,配合好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方式由需求单位、成果完成人员及学院共同商定。项目确定后,由学院统一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机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由成果完成人员及其所在部门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文本初稿;
(二)合同文本首先由成果完成人员提交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获批后报科研处、监察审计处、法律顾问处进行审核,合格后由需求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与学院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共同签字盖章。合同一式4份,学院科研处1份、学院财务处1份、需求单位1份、成果完成人员l份。
第十一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学院信誉和维护学院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员所在部门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一律上交学院财务账户,使用与划拨需经科研处——财务处——科研工作主管院长(2000元以上另需院长签字)签字后方可完成。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税后),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教师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科技成果直接转让的收益,学院、所在部门和成果完成人(只对主持人)按10%:10%:8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专利转让和许可获得的收益按10%:10%:80%的分配比例由学院、所在部门和专利发明人(只对第一发明人)分别所有。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校内外人员和中介机构对我院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凡为我院科技成果提供中介服务并成功实现转化的,可在税后收益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剩余部分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个人收益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列入对各系部工作的考核指标。学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每年对成果转化完成者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科研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科研处批准,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
(二)泄露课题组或其他人员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私自以各种方式或渠道将学院的重要资料泄露;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和权益;
(五)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上述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学院将按照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成果完成人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院声誉的部门,成果完成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调离学院人员,在学院工作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院知识产权,离开学院后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学院同意,将其在学院期间掌握的科研成果私自进行技术贸易活动者,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规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制度 科研 成果转化 管理 通知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