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08来源: 浏览次数:

校属各部门: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7日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学校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规范专利的申请和使用、提高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学校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成果的转化率,同时对科研人员加强专利申请方面学术诚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实施意见》(豫教科技〔2020〕45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在编教职工、受学校聘用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以及以学校为所有权人申请专利的在校大学生(以下统称我校研究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管理对象为职务发明。

第四条学校专利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在科研处,其职责包括对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对拟申请专利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对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进行管理和跟踪以及协助对专利技术进行社会推广等。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五条凡我校研究人员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研究工作告一段落或完成后,应将有关成果资料提交学校科研处审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先申请专利,然后再组织成果鉴定、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会议。在提交专利申请以前,有关人员应注意保密,以免丧失其新颖性;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在一定时期内仍应予以保密。

第六条研究人员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研究人员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可自己申请也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但委托的机构必须为合法注册、规范经营的专利代理机构,因不配合学校专利管理工作被列入黑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得进行委托。

如需要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由学校科研处审定后报校长批准,再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专利申请。

第八条研究人员的专利申报实行信息披露制度,专利申请前申请人需填写《漯河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由所在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科研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办理专利申请。

第九条对准予申请的专利项目,所有申报材料撰写完毕后须提交科研处存档一份,科研处负责严格保密。

第十条专利申请主动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书后十天内,将该通知书复印件报送科研处存档。

第十一条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研究人员应当在授权后一个月内携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科研处备案,并在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系统上录入登记,同时填写《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登记表》。

第三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研究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对于正在申请和已经授权的专利,学校允许发明人在学校有关的教学科研活动中使用。

第十三条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在履行学校交付的其他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5.在使用学校资助的经费或以学校名义申报的纵向项目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十四条学校与外单位协作或受外单位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需事先依法签订相关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但不得侵犯学校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 研究人员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属于发明人个人,但学校提倡将非职务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后可纳入职称赋分。

非职务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遵守第二章所述的申请程序。

第四章 专利的奖惩

第十六条学校研究人员职务发明获批的专利得到成果转化的,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享受收益分配,根据转化的金额在职称评审中予以相应的加分。

不遵守学校专利管理办法不进行报备的,不享受以上待遇。

第十七条学校研究人员职务发明获批的专利在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并在评优评先工作中可做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条件。

第十八条学校研究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得以个人、亲属及其他单位的名义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如在专利公报上或其它信息、资料中发现与学校科研项目、职务发明创造或学校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有关等情况的专利时,学校有权核查该申请人与本校发明人的关系,并追究相关研究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发明人申请专利时必须对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真实性”和“创造性”,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杜绝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等有关规定,有下列各类行为之一者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1.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2.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3.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4.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5.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6.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7.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8.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9.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第二十条具有以上行为被上级专利主管部门要求撤回的,本人除应积极配合以外,该事件将被记入个人科研诚信档案,自撤回申请时间起6个月内不得提交专利申报申请。累计两次出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在校内进行通报,并自最后一次撤回申请时间开始一年内不得提交专利申报申请。

第二十一条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应同时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调离学校人员,在学校履行职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离开学校后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学校同意将其在学校期间掌握的与职务相关的科研成果私自进行技术贸易活动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