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14日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加速我校教育、科技、人才的融合,推动双高校建设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规范我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联合制定的《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5月)和《河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7〕59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按照一定程序申请设立的,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与其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平台。
第三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是发挥人才技术优势,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学校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
第四条 基地接受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领导,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并及时汇报。
第五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服务发展、统一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全面领导基地建设工作,指导基地建设规划,研究制订基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研究和协调基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科研处作为学术委员会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联合招收、研发项目、经费管理、进基地、考核、出基地等具体工作及其他有关事务。
第八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配合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补贴等事务,有关院(系)部负责配合博士后人员的业务开展等工作。
第三章 基地博士后招收程序
第九条 基地依托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招收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条 与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合作双方应当按照《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7〕59号)等要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进入基地的条件是: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体条件以当年博士后联合招收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基地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对其进站项目的考察作为重要的招收条件,要求进站项目与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研究项目发展方向一致,或属于我校未来研究科研项目的方向,由科研处组织论证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在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基地期间,应遵守我校基地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享受规定的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基地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在基地期间可全职也可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兼职的在校的最低时间参照我校柔性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博士后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基地和合作单位协商同意,报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或省博管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基地期间,要紧密围绕学校的核心研究工作开展科研活动,保质保量完成进站项目,并协助所属院(系)部完成高层次项目申报、科研团队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等相关科研工作。基地对博士后科研工作任务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对定期考核不合格、违反管理规定、不能完成进站项目和我校相关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由基地和合作单位联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中止其研究工作,作退出基地处理,同时终止各项经费支付。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基地期间,应严格遵守我校相关保密规定,就项目研究中不适合公开的事项严格保密,因个人原因给本校造成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名誉损失、泄露商业秘密等)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基地工作期间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出基地,由个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基地和合作单位审核同意,报省博管办备案后准予退出。
第五章 待遇与奖惩
第十九条 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1.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市外的,来校工作期间学校可提供人才周转住房。
2.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生活津贴每月5000元,设专项经费支持。
3.学校为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立5-10万元科研启动专项经费,具体金额根据进站项目实际研究开展情况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确定,使用办法依据《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4.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市外的,学校为其报销家校间往返的汽车、火车交通费用,每月不超过4趟(往返1次为1趟)。
5.基地可以根据科研项目需求,委派博士后研究人员到省外、国外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奖惩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期间各项科研任务完成较好的,学校应出具相关证明报合作工作站、流动站。
2.博士后人员在博士后基地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除协议:
(一)在基地期间不能按协议完成科研任务的;
(二)在基地研究工作期间因不认真出现技术问题造成学校损失的;
(三)在基地期间不能保证最低工作时间的;
(四)不遵守保密纪律丢失技术资料或泄密的;
(五)出现其他应予解除协议情况的。
第六章 研究成果归属
第二十一条 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离开基地前,必须把在基地期间取得的全部技术资料、数据、软件、图纸和文件(如实验报告等)、样品、产品等整理成技术文件,交基地办公室负责人签收、归档。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方式公开或秘密地侵犯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期间依托学校资源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属学校所有,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发明权、署名权。在基地期间与学校科研人员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署名顺序由成果完成人员共同协商。
第二十三条 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的省级及以上(含省级)科技成果奖,按照《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及经费配套办法》予以奖励。
第七章 出基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博士后基地条件
博士后出基地应完成进站项目和学校委托的相关科研项目,业绩成果形式可以是项目鉴定、专利、论文或成果转化协议,由基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其研究工作进行综合评定。重点考察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成效,应对相关行业企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的提高发挥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产品的优化、升级和更新换代起到关键促进作用。
第二十五条 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符合出基地条件后,需向基地办公室提交工作业绩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组织专家对其承担项目完成情况,以及科技创新、工作表现情况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做好出基地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基地,由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接受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评估和检查,并根据评估和检查情况加强和改进工作,保证管理规范、业绩突出,为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奠定基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