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
现将《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4日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本章程于2018年5月3日第五届学术委员会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在其职责规定范围内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对学院的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科学研究计划、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成果、重大学术问题等进行咨询、审议和评议,不断促进全院学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专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全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人员的专业(学科)分布和年龄结构,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15名以上(包含本数)的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坚持原则、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的过程,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进行表决通过。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长担任。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在每届任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适当调整,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长期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的可随时予以调整。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的换届筹备工作,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项设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业委员会可以依据本章程制定自己的章程。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及怠于履行职责、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学术审议。审议院科研发展(包括学科和学术队伍建设)规划;审议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审议人才培养、科技工作计划;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议。评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院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学风维护。负责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是召开学术委员全体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相关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或2/3委员提议,由秘书处组织。在召开全体会议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对审议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的1/2为表决通过,遇有重大事项需全体委员的2/3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