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长专利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2来源: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市城乡 一体化示范区 、 西城

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市长专利奖实施办法; 已经2021年12月2 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 年 12 月 13 日

漯河市市长专利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 营造创新环境, 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根据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河南省专利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漯河市市长专利奖 (以下简称 “市长专利奖”) 的申报、受理、评审、考察、授予等活动,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长专利奖, 是市政府对本市专利 (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三条 市长专利奖的评审工 作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 、 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和市直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市长专利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长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每次评审市长专利金奖不超过3 项, 市长专利银奖不超过5 项, 市长专利优秀奖不超过10 项, 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70%.奖励金额为市长专利金奖每项 50万元 , 市长专利银奖每项10万元 , 市长专利优秀奖每项 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奖和河南省专利奖的我市专利 , 按照“漯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奖励.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漯河市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负责漯河市市长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知识产权局) , 负责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知识产权局) 提出, 报市政府批准. 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 指导、监督市长专利奖的评审活动;

(二) 审定市长专利奖的评审规则和评审结果;

(三) 研究、解决市长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成员由知识产权、科技、经济、法律以及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 组成人选由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并报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批准. 专业评审组负责市长专利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推荐拟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八条 申报市长专利奖,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 申报个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经常居住地、申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的专利权人.

(二) 申报客体.

1 .专利权状态稳定. 申报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专利 (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 该专利权有效、权属明晰、法律状态稳定.

2 .专利创造质量高. 专利创新性强, 技术先进, 对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贡献程度大; 或设计新颖、富有创意, 兼具装饰性和功能性, 工业适用性强.

3 .专利运用效益好. 专利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实现产业化, 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4 .专利保护能力强. 专利的权利要求清晰、 稳定, 企业对专利的保护措施积极有效, 管理规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申报市长专利奖:

( 一 ) 已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河南省专利奖及市长专利奖的;

(二) 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 专利权无效纠纷 、 专利侵权司法诉讼无判决结果的;

(三) 不符合产业及环保政策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条 申报市长专利奖 , 应当填写漯河市市长“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 专利授权证书及完整的授权材料;

(三) 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 专利有效性证明材料;

(五) 专利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 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管理措施说明;

(七)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长专利奖采取申报方式 , 可以由以下单位或个人申报:

(一)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 各县区 (功能区) 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三) 经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具备其他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市长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发布通告. 市长专利奖评审前, 由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媒体公布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 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二) 提交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利权人, 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提交申报材料,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提交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 资格审查 . 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专利进行资格审查.

(四) 专家评审 . 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利进行评审, 提出评审意见.

(五) 实地考察 . 对拟授予市长专利奖的专利 , 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现场实地考察, 并提交考察报告.

(六) 评审结果公示. 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 对推荐拟获奖的专利进行核实, 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 可提交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判.

(七) 批准公布 . 评审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 , 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市长专利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获得市长专利奖的专利 , 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河南省专利奖的评选.

第十六条 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成员与市长专利奖候选专利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及相关内容依法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专利奖, 尚未授奖的, 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 已经授奖的, 由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 追回证书和奖金, 并公开通报, 6 年内不得申报市长专利奖.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 协助他人骗取市长专利奖的, 由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通报批评, 暂停其推荐资格,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组织或参与市长专利奖评审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对评审专家取消评审资格, 对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市长专利奖信用档案, 将市长专利奖评审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