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加强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高等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有效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省教育厅决定实施“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创新人才计划”)。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及我省科技和人才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人才计划旨在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促进优秀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培养和支持体系;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带动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积极探索以重点学科、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为依托,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围绕重大项目凝聚学术队伍的人才组织模式,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集成发展;支持优秀人才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提高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创新人才计划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四条 成立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计划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负责创新人才计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施规划、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创新人才计划自2021年起到2030年止,按学科领域、研究类型、学校类型分类实施、分类评价。
第六条 创新人才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已获得过国家人才计划(基金)和中原领军人才等更高层次科技人才计划支持者,不在支持范围。
第七条 支持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我省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科技人员,具有充足的时间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学风;
3.具有良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已取得比较突出的创新性成果,并对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
4.年龄不超过40周岁,获得博士学位。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八条 创新人才计划分年度实施,每年组织一次,时间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创新人才计划实行限额申报。计划管理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计划实施绩效情况核定申报名额。申报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 创新人才计划支持高校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和河南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进行具有原创性、探索性和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填写《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并提供有关附件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进行遴选、推荐。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创新人才计划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网络评审、集中评议,省教育厅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四条 创新人才计划的遴选论证,由计划管理办公室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按照“依靠专家、鼓励创新、科学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相关领域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评审创新人才计划资助候选者;
2.参与评议入选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
3.研究创新人才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向计划管理办公室提出评审专家回避申请,并提出回避理由,提出回避的评审专家不超过2名。计划管理办公室在遴选评审专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十六条 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支持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经费预算不符合规定等。
第十七条 创新人才计划网络评审按学科领域对应原则匹配项目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开展网上评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在网评的基础上,通过质疑、集中评议等程序评选。集中评议阶段,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署意见,报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创新人才计划实行公示制度。计划管理办公室通过互联网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为公示期。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公示结束无异议者,省教育厅批准发文公布。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 创新人才计划建设期限为3年。建设期内,省财政教育资金根据学科领域差异分类给予资助。资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一次审定,分两批下达。立项年度下达80%,建设期满验收考核后下达20%。计划承担学校要结合实际创造条件,给予入选者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创新人才计划入选者,省教育厅积极支持其赴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研究,并优先推荐其申请国家、部省级相关人才计划。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人才计划入选者在接到批准立项通知后,须填写《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任务书》,经所在学校审查后报计划管理办公室备案,作为计划验收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所在学校应负责获资助创新人才计划实施的过程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计划书所列的科研设施、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入选者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创新人才计划实行入选者负责制。入选者负责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结项验收,配合完成计划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计划实施期间,入选者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并报所在学校和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入选者所在学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核算,专款专用,据实列支。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入选者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经费开支,审查项目决算。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预算执行及监督检查等,按《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184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创新人才计划实施期内,入选者调离河南高校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所在学校要及时向计划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由计划管理办公室决定终止资助。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入选者,由计划管理办公室决定撤销资助。
第二十七条 因故终止和撤销资助的,入选者必须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入选者的跟踪管理,做好监督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凡在高校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支持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文、论著以及成果评价时,须标注“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Program for Science&Technology Innovation Talents in Universities of Henan Province,英文缩写为“HASTIT”)和计划编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计划验收材料。
第七章 验收与考核
第三十条 创新人才计划采用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目标管理由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过程管理由入选者所在学校负责。
第三十一条 创新人才计划建设期满后,由计划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结项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计划入选者需填写《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相关材料。计划入选者须对结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计划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创新人才计划进行结项验收和绩效考核。
(一)结项验收
1.入选者符合结项要求并完成任务书既定的各项指标视为合格;达不到标准者,可申请延期一年验收。
2.对于创新人才计划结项项目,结项报告、研究成果报告、项目申请摘要应当按要求公布。
(二)绩效考核
计划绩效评价重点包括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计划实施方面突出代表性成果评价,主要考核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服务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等;经费使用方面主要考核承担单位资金拨付及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经费开支合规性及经费使用效益等。
第三十三条 加强结项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创新人才计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1.通过结项验收和绩效考核,下达计划20%经费用于入选者后续科研项目研究。
2.验收未通过者,取消其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并停止计划承担单位申报资格一年。项目结余经费由计划承担学校统筹用于校内科技人才培养;
3.对于绩效评价优秀的学校,增加计划申报名额;对于绩效评价优秀的入选者,授予“河南省高校优秀科技创新人才”称号。
第三十四条 创新人才计划通过结项验收和绩效考核2年后(自结项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项目经费未使用完的,由省财政收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23日发布的《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教科技〔2013〕4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